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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金军鹏与厉彬、张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军鹏,厉彬,张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578号原告:金军鹏。委托代理人:杜加利。被告:厉彬。被告:张军锋。原告金军鹏与被告厉彬、张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厉彬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张军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5日,被告厉彬向原告金军鹏借款12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15日,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张军锋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被告厉彬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张军锋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厉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金军鹏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张军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厉彬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被告厉彬负担,被告张军锋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