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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指玮与王学金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胡指玮。被申请人王学金。申请人胡指玮与被申请人王学金合同纠纷,申请人胡指玮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学金所有的小轿车的转籍过户手续予以保全。案外人朱紫琪自愿以私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指玮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学金所有的小型普通轿车的转籍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