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胡指玮与王学金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胡指玮。被申请人王学金。申请人胡指玮与被申请人王学金合同纠纷,申请人胡指玮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学金所有的小轿车的转籍过户手续予以保全。案外人朱紫琪自愿以私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指玮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学金所有的小型普通轿车的转籍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