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银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与胡爱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胡爱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9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县。诉讼代表人:付志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莹。被告:胡爱兰,女,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诉被告胡爱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告胡爱兰因涉嫌刑事犯罪,并处在侦查过程当中,根据法律规定,该案适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涂 诚人民陪审员 周继群人民陪审员 喻雁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