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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四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林素芬与赵连奎、高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连奎,高洪民,林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四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连奎。委托代理人:崔光荣。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洪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素芬。委托代理人:吕焕林,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连奎、高洪民因与被上诉人林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但未在本院准予缓交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晓芳代理审判员  孙延斌代理审判员  王继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