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沈某某,女,现年33岁。被告杨某某,男,现年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审判长 朱金惠审判员 何宁华审判员 廖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