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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焕美与北京虎王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美,北京虎王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3698号原告王焕美,女,1961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虎王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马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杜吉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东,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原告王焕美与被告北京虎王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王和田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焕美,被告虎王和田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耀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焕美诉称:我于2007年2月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养老条件,经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工龄为26年2个月。退休前已购买自采暖商品房一套,并享受单位发放的自采暖补贴。我居住的房屋面积为85.38平米,单位补贴15元每平米,计人民币1280.7元,但退休后单位就不按自采暖补贴了,而是改为冬季煤火费,即400元每采暖季。我多次申请均不更改,于2009年4月申请仲裁不予受理,我诉至丰台法院,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我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丰台法院的判决,认为《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是规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执行,虎王和田宽公司虽属中外合资企业,亦应按此办法执行。但2009年采暖季虎王和田宽公司仍按煤火费向我支付,因此我向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5月30日裁决:自2011年起每年11月15日前支付我当年自采暖补贴900元整。因我在虎王和田宽公司工作已满26年,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078号文件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我应该享受70平米,计1050元的补贴标准,以前我不知道有此文件,所以我申请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更改京丰劳仲字(2010)第720号裁决书,改为每年11月15日前支付本人当年自采暖补贴1050元(随北京市职工自采暖补贴标准调整)直至本人丧失领取自采暖补贴条件止。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078号文件确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15元/平米·采暖季·人,支付原告自采暖补贴;2、支付原告2013至2014年自采暖补贴2100元;3、补足2007至2012年自采暖补贴差额900元。被告虎王和田宽公司辩称:我单位同意按照每年900元标准支付原告��暖费,直至其丧失领取条件,不认可原告的标准为70平米。原告的丈夫刁常宝也是我单位的退休员工,其每年也报销一部分供暖费。经审理查明:王焕美于2007年2月20日自虎王和田宽公司退休,全部缴费年限为26年2个月,其主张参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虎王和田宽公司应以70平米标准每年支付自采暖补贴1050元,并提交退休证、毕业证书、京丰劳仲字(2010)第720号裁决书、《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打印件、在线答疑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虎王和田宽公司对除在线答疑打印件以外的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其表示认可(2010)第720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同意每年支付王焕美900元供暖费。关于王焕美的自采暖补贴标准,王焕美中专毕业证书为成人教育,单位可以给其中级工待遇,也可以不给其中级工待遇,按照《北���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其标准为60平米。又查:2009年4月7日,王焕美就自采暖事项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虎王和田宽公司:1、按自采暖补贴标准补发2007年度、2008年度采暖补贴未足额发放的部分1200元;2、今后历年按照自采暖标准发放自采暖补贴。2009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09)丰民初字第10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焕美的诉讼请求。王焕美不服该判决书,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二中民终字第19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2009)丰民初字第10675号民事判决;2、虎王和田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焕美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差额一千二百元;3、驳回王焕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另查:2010年2月22日,王焕美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申请,请求虎王和田宽公司支付:1、2009年自采暖补贴差额500元;2、2009年之后今后历年的自采暖补贴。2011年5月30日,丰台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仲字(2010)第720号裁决书,裁决:虎王和田宽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焕美2009年自采暖补贴差额500元,并按照自采暖补贴900元的标准支付王焕美2010年自采暖补贴,并自2011年起每年11月15日前支付王焕美当年自采暖补贴900元(随北京市职工自采暖补贴标准调整)直至王焕美丧失领取自采暖补贴条件止。王焕美与虎王和田宽公司就该裁决书均未提起诉讼。2015年1月8日,王焕美再次向丰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虎王和田宽公司支付2013年至2014年自采暖补贴2100元、2009年至2014年自采暖补贴差额900元。2015年1月9日,丰台仲裁委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京丰劳仲字(2015)第7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述事实有退休��、毕业证书、《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打印件、京丰劳仲字(2010)第720号裁决书、(2015)第7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9210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二中民终字第19210号民事判决书及京丰劳仲字(2010)第720号裁决书认定的内容,王焕美自退休后其自采暖补贴系由虎王和田宽公司发放,双方就虎王和田宽公司以每年900元的标准向王焕美支付自采暖补贴达成合意,且虎王和田宽公司同意支付王焕美2013至2014年自采暖补贴1800元,本院不持异议。关于王焕美要求虎王和田宽公司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078号文件确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15元/平米·采暖季·人,让其享受北京市普通职工住房面积为70平方米的供暖费待遇标准,补足2007至2012年自采暖补贴差额9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据此判决如下:一、北京虎王和田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焕美二〇一三年至二〇一四年自采暖补贴一千八百元。二、驳回王焕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焕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姣姣代理审判员  梁代杰代理审判员  张海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