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门甫与李绮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门甫,李绮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17号原告蔡门甫。委托代理人蔡柏良。委托代理人余金龙,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绮峰。原告蔡门甫诉被告李绮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4月29日、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门甫的委托代理人蔡柏良、余金龙,被告李绮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门甫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系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被告系同号302室的业主。2014年9月15日,原告发现家中厨房(书房)间及客厅的地板、厨房间的书柜、画纸及书籍被水浸泡,此外北阳台下水管道周边顶墙面已渗水多年,原告曾多次私下找被告协商解决无果。遂向物业部门报修,物业经过现场排查,得知水是由被告厨房间煤气管道四周的空隙流下来(煤气管接缝处周边顶墙面有明显水渍),另外原告北阳台下水管道周边顶墙面渗水也正是被告使用洗衣机不当造成的。物业维修人员证明,在此次渗水事件前几天,曾为被告家厨房间的三角阀门爆裂进行维修。事后,原告多次私下找被告协商解决无果后申请当地居委会调解,由于被告拒不承认渗水是其造成的,致调解不成。原告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理应本着相互体谅,方便生活的原则共处,被告作为原告楼上业主,在生活中理应合理使用物业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并告知原告,避免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的扩大。而被告在事发后一直拒绝承认侵权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画纸、书籍、书柜、地板、墙面材料、人工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被告李绮峰辩称,原告诉请不属实,第一,被告没有侵权事实,原告提供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仅证明原告厨房间改成书房后发生渗水导致其书画等受损,但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之原因导致。原告认为其书房发生渗水系被告的原因,原告对此应当举证。第二,即便存在侵权事实,原告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也无事实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如原告书房发生渗水系被告所致,被告也仅就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应对诉请赔偿的12,000元损失进行一一举证。此外,原告在发现损失后应当及时自救,防止损失扩大,就其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之部分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第三,原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厨房改成书房,渗水是其自身原因导致。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双方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弄XXX号XXX室、302室房屋的业主,其中原告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厨房间改装为书房。2014年9月15日,原告发现其书房、客厅的地板浸泡在水中,书房内放置的纸张等全是湿的。原告即向当地物业部门报修。物业部门即告知原告物业于9月12日为楼上302室厨房更换过自来水三角阀门。原告认为其家中漏水致财物受损系被告厨房间自来水三角阀门损坏所致,故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被告承认原告向物业报修的前几天,其厨房间确实发生了漏水,水淌至地面,但被告发现后及时关掉了进水管阀门,并将地面擦干,同时请物业维修工进行维修,因此水不可能渗至原告家中,现原告家地板等有水浸泡与被告无关。维修人员上门检修时认为被告家进水管阀门损坏,故予以更换。因原、被告对于原告房屋发生渗水原因各执己见,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渗水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北书房渗水系302室厨房水槽进水阀漏水引起的突发性渗漏所致。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本院为此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指出,被告302室厨房水槽进水阀漏水,水顺着煤气管道渗漏至原告202室书房内。被告则坚决否认鉴定意见。对于原告家中损失情况。被告认为其可同情原告损失,故同意酌情补偿原告损失2,000元,但不同意承担本案鉴定费。原告则表示,如被告认可原告室内损失2,000元,原告表示接受,但原告财产遭受损失系被告厨房漏水所致,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并放弃主张律师费的请求。以上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被告厨房水槽进水阀漏水引起突发性渗漏,造成原告房内地板、墙面等物品受损,应予赔偿。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原告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绮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蔡门甫经济损失2,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鉴定费12,000元,由被告李绮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欣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