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王志强因与被上诉人王树平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王志强,王树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宇开发大厦六楼。代表人:赵志恒,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峰,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强,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春,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陈凌云,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平(曾用名王术平)。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王志强因与被上诉人王树平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王志强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亦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王志强撤回上诉;四、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5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承担750元,其余7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贾艳泽审判员 张 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