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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和根与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根,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694号原告陈和根。被告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根与被告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和根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和根负担。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郁雄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