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和根与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根,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694号原告陈和根。被告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根与被告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和根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和根负担。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郁雄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