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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新华、朱延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新华,朱延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适,主任。被执行人:张新华,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延侠,女,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张新华、朱延侠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萧征决字(2014)第1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萧计生征决(2014)第1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萧计生征决(2014)第1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