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曹惠、宁波樱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曹惠,宁波樱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桂杰,宁波再杰铜制品有限公司,张占杰,陈旭锋,陈建通,钟婉儿,刘丽红,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218-1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戎飞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琳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惠,系慈溪市杭州湾中璐家用电器厂业主。被告:宁波樱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桂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桂杰,系宁波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宁波再杰铜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张占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占杰,系宁波铜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陈旭锋,系宁波杭州湾新区马潭路村旭锋五金厂业主。被告:陈建通。被告:钟婉儿。被告:刘丽红。被告:张建军。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656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曹惠女、宁波樱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桂杰、宁波再杰铜制品有限公司、张占杰、陈旭锋、陈建通、钟婉儿、刘丽红、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763899.06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2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