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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吴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汪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现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力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