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巡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卸牛、陈素兰等与李远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卸牛,陈素兰,陈秋兰,李远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巡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陈卸牛,农民。原告:陈素兰,农民。原告:陈秋兰,农民。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土生。被告:李远财,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宇华,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傅志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孙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卸牛、陈秋兰、陈素兰与被告李远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卸牛、陈秋兰、陈素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远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卸牛、陈秋兰、陈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卸牛、陈秋兰、陈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由原告陈卸牛、陈秋兰、陈素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德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