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勇弟与黄祥宽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弟,黄祥宽,俞世潘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44号原告黄勇弟。被告黄祥宽。第三人俞世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弟与被告黄祥宽、第三人俞世潘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勇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黄勇弟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张 勉人民陪审员 姜宗省人民陪审员 王增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