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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勇弟与黄祥宽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弟,黄祥宽,俞世潘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商初字第44号原告黄勇弟。被告黄祥宽。第三人俞世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弟与被告黄祥宽、第三人俞世潘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勇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黄勇弟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张 勉人民陪审员  姜宗省人民陪审员  王增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