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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457号原告马某,女,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李某,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王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