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明光与王道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王明光,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甘肃省国防科技学校教师,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王道福,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永登县农民,住县。委托代理人邓有军,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光诉被告王道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道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有军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5日,被告承包大陆桥集团忠和项目部土方工程后,将部分土方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自卸车拉土方每车105元,沃尔沃360挖机每台台班费2500元,小松220挖机每台台班费1500元,装载机每台台班费600元,挖机拖运费由被告承担,每10天结一次账,至2014年10月25日,原告共雇佣30辆自卸车拉运土方共计2392车,计251160元,两台沃尔沃360挖机,每台5个台班共计25000元,1台小松220挖机,3个台班共计4500元,1台装载机2个台班共计1200元,挖机拖运费6500元,以上费用由原告垫付,期间被告只垫付了69412元的油费,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拉运费等工程款223948元。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运土白票收据5份,证明运土车数2228车;2.运土白票108张,证明给被告承包的工地运土108车;3.被告的司机李成林收条一张,证明被告从原告处领走24张白票计24车;加油票46张,证明被告支付油款46686.1元;魏军、陶玉龙、刘文丽、魏磊、刘小明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8日晚运土时,甲方没有发“一角钱”,只给每趟运土车司机发一张运土白票。6.胡国平等人的收条和证明,证明原告已经支付台班费及拖运费37200元。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承包的土方工程以每车105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车辆所需燃油由被告提供,结算时按照市价从运费中扣除。被告从未与原告协商过装载机的台班费和运输费,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在与原告合作期间,被告已两次支付原告现金27350元,被告替原告赔偿损坏大门3000元,要求原告承担被告会计工资1000元,被告替原告支付了原告雇佣的部分车主的运费43768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运费5万元。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王明光机械队支付流水账和王明光收支汇总表各一份,证明被告制作了明细表;被告给朱永才和刘锡东等司机代付运费43768元,证明被告替原告已支付43768元;会计记账流水账,证明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现金37350元;票据4份,证明未记账油料款9211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承包大陆桥集团忠和项目部土方工程后,被告将部分土方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自卸车运土每车105元,车辆油料费由被告垫付,结账时从运费中扣除,结账方式为原告持被告在工地现场给付运土车司机的运土白票和大陆桥集团忠和项目部给付一车一张面额“一角钱”为凭证(大陆桥集团忠和项目部给付运土车司机的“一角钱”在相应的号码段内,一张运土收据对应相应的“一角钱”)核算运输费。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雇佣多辆自卸车和装载机械给被告承包的大陆桥集团忠和项目部工地运送土方。原告给被告运土车数为2336车(每车105元,包括108车白票)计245280元;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垫付油料费78185.77元(79909.68元减去0154号和0154289号油料款1723.91元);被告支付原告雇佣的甘D455**,甘D460**,甘D453**,甘A571**,甘A541**,甘D464**,甘D451**,甘A548**,甘D454**九辆车的运费共计43768元。扣除油款和被告替原告支付的运费后尚余123326.23元运费未清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转运土方的口头协议,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两台沃尔沃360挖机,每台5个台班共计25000元,1台小松220挖机,3个台班共计4500元,1台装载机2个台班共计1200元,挖机拖运费6500元共计372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承担该费用,故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供的108车运土白票,未提供相应的“一角钱”,该白票系被告出具给原告的运输土车司机的证明,原告提供魏军等人的证明证实2014年10月18日晚运土时,被告只发了运土白票,建设方大陆桥集团忠和项目部未给运土车司机发“一角钱”,因此,被告应当给原告支付该108车运输费。关于原告提供的李成林收到其24车白票运输费的请求,原告应向李成林主张。被告主张两次支付原告现金27350元,要求原告支付赔偿损坏大门3000元,要求原告承担被告会计工资1000元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道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付清原告王明光运费123326.2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俊审 判 员 王文海人民陪审员 杨祥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秉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