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毅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毅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55号罪犯张毅,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宝鸡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作出(2009)兰法刑二初字第0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5月18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系职务罪犯,判处赃款70万元继续追缴,未缴纳,属不积极主动退赃情形。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以不积极履行退赔赃款义务为由,建议对张毅不予减刑。该犯未通过主动退赃,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建议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毅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