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执民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德泉与周文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泉,周文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62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泉。委托代理人:刘子钦。被执行人:周文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泉与被执行人周文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周文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周文源交纳执行款3984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136元、执行费422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周文源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文源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周文源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周文源在江西省新余市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函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王德泉发现被执行人周文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26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