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斌与沙坪坝区瑶芳清颜美容品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沙坪坝区瑶芳清颜美容品店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68号原告杨斌,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被告沙坪坝区瑶芳清颜美容品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景苑路8号附103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邓越,沙坪坝区瑶芳清颜美容品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与被告沙坪坝区瑶芳清颜美容品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斌负担。审判员 陈弃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