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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依慕思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维西尔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依慕思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维西尔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中山市依慕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郭进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山市维西尔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韦月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依慕思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维西尔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6日送达书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给原告通知其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并未在规定的七天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依慕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夏重彬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