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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香秀与邹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秀,邹勇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486-1号原告刘香秀。被告邹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秀与被告邹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邹勇涛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香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邹勇涛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瑞华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