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段忠刚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忠刚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32号罪犯段忠刚,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滕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忠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释放,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段忠刚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忠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段忠刚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罚金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段忠刚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履行罚金6000元,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忠刚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