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理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书军与冯秀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军,冯秀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理民初字第37号原告杨书军,男,生于1964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委托代理人罗斌,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秀蓉,女,生于1953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马尔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军与被告冯秀蓉农村房屋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军以所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0元(减半收取),由杨书军负担。审判员 卢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