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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宋义庆与冯涛、石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义庆,冯涛,石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296-1号原告:宋义庆,居民。被告:冯涛,居民。被告:石岩,郓城县工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义庆与被告冯涛、石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义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石岩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的工资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宋义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石岩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和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