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冯改敏、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霞,冯改敏,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被执行人冯改敏。被执行人朱明。王海霞申请执行冯改敏、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做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改敏在指定的时间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朱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明在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明在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储蓄存款予以冻结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令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