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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国俊与江苏炜耀电子光源有限公司、冯宗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张国俊。委托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炜耀电子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北一纬路北侧(高楼村)。法定代表人李桂丽。被告冯宗献。被告李桂丽。原告张国俊与被告江苏炜耀电子光源有限公司、冯宗献、李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孙志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冯宗献、李桂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与其涉嫌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