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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181号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欣宾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二支路54-1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兰州欣宾亿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60号。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1003号欣月湖小区1号楼南单元803室。法定代表人韦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兰州欣宾亿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西福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给付兰州欣宾亿商贸有限公司租金104227.75元,滞纳金29699.48元,共计133927.23元;返还顶托419个、碗扣3592.5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541元,由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承担。因义务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兰州欣宾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836.14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35836.1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执行员 田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家俊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