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刘某,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黄某,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收取12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