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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刘某,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黄某,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收取12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