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黎明与龙江县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黎明,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杨黎明,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法定代表人吴玉凯,该公司总经理。杨黎明申请执行龙江县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黎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黎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杨黎明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