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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安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法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赖龙飞,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芳。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芳在安远县孔田信用社有帐号62×××93内有存款4104.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芳在安远县孔田信用社帐号为62×××93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存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