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王清中,林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住所地永春县城关八角亭农行大厦。代表人潘金炬。被执行人王清中。被执行人林美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清中、林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因该房产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启动拍卖程序,家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涂书贤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升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