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郊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长治市郊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长治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郊民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还剩1054元案件受理费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0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贵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跃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