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51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成都市新都区。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静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T****的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三环路辅道外侧由东向西行驶至金牛区三环路凤凰立交桥下外侧辅道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被告人王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9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50.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挡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被告人血液的摄像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酒精测试仪呼吸测试检测结果,成都市公安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5)0103393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菊蓉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