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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存海与公文利、袁忠时、高永志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存海,公文利,袁忠时,高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林存海,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委托代理人林宪春,男,系申请人的父亲,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公文利,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袁忠时,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高永志,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存海与被执行人公文利、袁忠时、高永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李++伟审++判++员++++于++杨审++判++员++++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