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第00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沈萍与王乃红、罗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萍,王乃红,罗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765-1号申请执行人:沈萍。被执行人:王乃红。被执行人:罗苏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7月22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标的款为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6月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为399元、执行费为350。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乃红妻子王显梅名下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乃红在王显梅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