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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庆喜与孙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喜,孙金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庆喜,男,195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孙金娣,女,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喜与被告孙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由原告王庆喜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王庆喜负担。审 判 长 陈 莉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李蜀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