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邓明利与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17号原告邓明利,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支路25号。法定代表人林民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利与被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明利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明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明利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