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黎某某贪污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x兵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x兵,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79********,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思南县财政局亭子坝分局副局长。2015年4月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杜兴安,贵州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兵犯贪污罪,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成强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黎x兵及辩护人杜兴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思南县移民局启动宽坪乡过水湾水库移民土地征收工作。被告人黎x兵(时任宽坪乡财政所副所长)作为具体经办人,将该乡村民田茂强家一块已被杭瑞高速公路征收的2.31亩水田,在过水湾水库征地复核过程中伪造成“杨x权与集体所有”列入补偿,并将水田面积改为3.31亩。被告人黎x兵在相关表册签名栏中伪造了杨x权签名及捺印后报送思南县移民局审核,思南县移民局通过审核后将补偿款62175.04元拨付到宽坪乡财政所专户,黎x兵在将该笔款项报宽坪乡分管领导审核过程中又伪造了乡分管领导的签名,后黎x兵将该笔征地补偿款62175.04元转账至事先准备好的杨x权信合账户272902000102010xxxxxxx上,2014年上半年先后四次将该账户上的62000元取出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4年6月30日,黎x兵将62000元存回原账户。2014年7月1日,黎x兵到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2015年3月3日,黎x兵将其贪污赃款及孳息合计62293.51元上缴至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x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黎x兵依法判处。被告人黎x兵及辩护人对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黎x兵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黎x兵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自参加工作以来,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一贯表现良好,犯罪所得全部用于归还债务和家庭日常开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并向法庭提供思南县财政局、宽坪乡人民政府及证人黎x军、文x富、曾x典的证明和黎x军理财卡账户明细对账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等证据供法庭质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思南县移民局启动宽坪乡过水湾水库移民土地征收工作。被告人黎x兵(时任宽坪乡财政所副所长)作为具体经办人,将该乡村民田茂强家一块已被杭瑞高速公路征收的2.31亩水田,在过水湾水库征地复核过程中伪造成“杨x权与集体所有”列入补偿,并将水田面积改为3.31亩。黎x兵在相关表册签名栏中伪造了杨x权签名及手印后报送思南县移民局审核,思南县移民局通过审核将补偿款62175.04元拨付到宽坪乡财政所专户,被告人黎x兵伪造了乡分管领导的签名后又将该笔征地补偿款62175.04元转账至事先开好的杨x权的信合账户272902000102010xxxxxxx上。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黎x兵先后四次将该账户上的62000元取出用于偿还债务和家庭日常开支。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黎x兵将62000元存回原账户。2014年7月1日,被告人黎x兵到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2015年3月3日,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黎x兵贪污的赃款及孳息合计62293.51元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书证物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载明侦查机关询问、讯问被告人黎x兵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二)书证1.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黎x兵的出生时间等身份基本情况。2.思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随案移交清单、思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载明2014年6月26日,杨x权到思南县公安局报案称其本人的宽坪乡过水湾水库征地补偿款62175.04元被人冒领,思南县公安局受案后将相关材料移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3日予以立案侦查。3.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书、传唤证、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办案监督权利告知书、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载明侦查机关办理本案程序合法。4.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载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黎x兵在宽坪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款项进行查询。5.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文件:载明被告人黎x兵任、免职情况,证实其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资格。6.中共宽坪苗族土家族乡委员会文件:载明被告人黎x兵负责过水湾水库工程建设的征地款拨付、过水湾水库建设财物工作。7.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水利厅文件:载明过水湾水库工程属贵州省2013年重大水利工程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总库容为1150万立方米。8.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载明县人民政府对过水湾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工程淹没处理制定补偿补助标准。9.思南县过水湾水库库区征地实物指标签字确认表;过水湾水库工程(库区征地)移民实物及搬迁安置补偿补助分户计算表、兑付清册及汇总表:载明黎x兵将田茂强家一块已被杭瑞高速公路征收的2.31亩水田伪造成杨x权与集体所有列入补偿,并将水田面积改为3.31亩,并在表册签名栏中伪造杨x权签名及手印。10.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及记账凭证:载明黎x兵收支过水湾水库征地补偿款为2813282.62元。11.过水湾水库工程移民实物及搬迁安置补偿补助款兑付清册:载明杨x权信用社账号为272902000102010xxxxxxx的账户补偿补助金额为62175.04元。12.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储蓄卡业务凭证、杨再权户籍证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思南联社宽坪信用社查询挂失资料:证实杨x权账号为272902000102010xxxxxxx的账户于2013年11月6日开户,2014年1月7日存入62175.04元,2014年1月10日取出5000元,2014年1月20日取出40000元,2014年2月22日取出7000元,2014年2月28日取出10000元,四次共计取出62000元。2014年6月30日黎x兵存入62000元。该账户有十三次口头挂失记录。13.银行卡客户交易清单:载明黎x兵建行卡号为436742718353019xxxx的账户于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21日交易情况。14.思南县财政局宽坪分局证明、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缴款单:载明思南县宽坪乡财政分局将杨x权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上的62175.04元现金予以收缴存入宽坪乡财政分局账户。15.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回收凭证:载明黎x兵之父黎学朝于2012年9月16日在思南县联社枫芸分社借款3万元,于2014年2月3日偿还,能与黎x兵供述其套取的资金中3万元用于偿还其父3万元贷款相符。16.思南信用合作社视频截图:载明黎x兵在思南信用合作社柜台取款的事实。1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载明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赃款及孳息62293.51元予以扣押。二、证人证言(一)杨x权的证言:我家在思南县过水湾水库没有被征用的土地,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款。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出具的过水湾水库征地图纸图幅8,图版48的这块土地不是我家的,账号为272902000102010xxxxxxx,户主姓名为杨x权的信合账户不是我开的户,我没有使用过该账户。征地补偿表册上面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的,我也没有授权过任何人签名。我去宽坪乡信用社查询发现有个杨x权粮食直补账户被人分四次取走了6.2万元现金后到思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了案。(二)田x强的证言: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过水湾水库征地图纸图幅8,图版48的这块土地原属我家所有,面积大约为1.45亩,这块地已被修建杭瑞高速公路征收了。(三)文x富(系宽坪乡武装部部长)的证言:我分管过水湾水库工作,过水湾水库库区征地补偿的相关表册需要我签字审核。思南县过水湾水库库区征地实物指标签字确认表、过水湾水库工程(库区征地)移民实物及搬迁安置补偿补助款兑付清册、过水湾水库工程(库区征地)移民实物及拆迁安置补偿补助分户计算表三份表册上的“文x富”签名不是我的亲笔签名,我也没有委托过其他人代替我签名。(四)钟x隆(系宽坪乡综治专干)的证言:我主要负责过水湾水库矛盾纠纷调解和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过水湾水库工程(库区征地)移民实物及拆迁安置补偿补助分户计算表中宽坪乡保卫村杨x权与集体争议土地,面积为3.31亩,补偿金额为62175.04元,这份表不是我做的,填表人“钟x隆”,三个字也不是我签的。(五)付x(宽坪乡保卫村副主任)的证言:过水湾水库征地实物指标签字确认表第18页、第19页“付x”二个字不是我签的,我也没有委托其他人代我签名。(六)曾x典(系宽坪乡财政分局局长)的证言:2014年6月底,付x、黄朝兵来找我反映说,保卫村杨x权这一户的过水湾水库征地补偿款没有领到,我到宽坪乡信用社去查,发现杨x权有一个粮食直补涉农账号于2014年元月打了6万多元进去,被人分四次取走了,上面只有100多元钱。于是我就怀疑是黎x兵冒用了杨x权的名义办理这个粮食直补涉农账户套取了这笔征地补偿款,当时我给黎x兵打了电话,但没打通。之后我就去和文x富、黄x兵、钟x隆汇报了这个情况,我们的想法是马上把这笔钱追回来,于是我就请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关注这个账户的资金动向。2014年7月1日,我接到宽坪乡信用社工作人员何胜仙的电话,告知这个账户上存入了6.2万元钱。接到这个消息后,我就拿着我的身份证和宽坪乡财政分局出具的证明去宽坪乡信用社把这个账户办理了口头挂失,并向乡政府领导和财政局领导作了汇报。因为按照信用社的规定口头挂失只有5天的期限,于是我每隔5天就拿着身份证去信用社挂失一次,一共挂失了十三次。后来我以财政分局的名义出了一个证明,补了杨x权的存折,将征地补偿款连同这段时间的利息,大概是6.2万多元转到了我们财政分局的对公账户上。(七)刘x飞的证言:我和黎文兵系初中同学,2014年5月,我借5万元现金给黎x兵买车,至今未归还。后黎x兵从电话中告知我他在工作上犯了点错误,头脑发昏代取了别人的钱。(八)张x华(思南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规划安置股股长)的证言:黎x兵负责宽坪乡征地补偿款的测算,分户计算表的制作,对接移民局的审核工作。表册中图幅8,图斑48这块地在这个表册的第5页、第6页已经被划掉了,省测量队来复核征地面积的时候这个签字确认表上是没有这一栏的,至于是什么时候添上去的,我就不清楚了。但是黎x兵来移民局测算征地补偿款的时候这一栏应该已经添加上去了,因为移民局算征地补偿款要依据这个表册来算。(九)郁x权的证言:我于2014年6月以4.8万元的价格从黎x兵手中购买了一辆吉利金刚咖啡红色小车。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黎x兵的供述:2010年思南县移民局启动过水湾水库移民征地工作,我主要参与矛盾纠纷的协调调解,征地面积金额测算及报账业务。省测量队对库区进行实地征地测量,在淹没区库区面积复核过程中,我将保卫村苏家寨组田茂强家已被杭瑞高速公路征收的一块2.31亩土地,在复核时虚造成集体与杨x权的争议地,并且将面积改成3.31亩,在兑付清册备注栏注明复核为杨x权所有,然后通过移民局下发的电子表格,将3.31亩测算出补偿金额62175元,我在有关表册中伪造了杨x权的签名和捺印,顺利通过了移民局的审核,我还伪造了负责人村干部付x和乡镇分管领导文x富及钟x隆的签名。移民局将这笔补偿款拨付到宽坪乡财政所专户上后,我将这笔款转账到我事先用杨x权户口薄复印件在宽坪乡信用社开好户的账户(账号为272902000102010xxxxxxx)上。2014年上半年分四次取出62000元,其中3万元用于归还了用我父亲的名义在枫芸乡信用社贷款,还有1万元用于春节期间农村亲戚朋友办酒席送礼金。其中一次取的5000元,有2000元用于个人的生活支出,还有3000元用于还借款,另外的17000元用于平时工作和生活支出。2014年6月30日,我借钱将6.2万元又存入到原账户上,并通知了宽坪乡财政分局局长曾x典将这笔款冻结使其不再流失。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所证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土地征收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构成贪污罪,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贪污罪追究黎x兵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黎x兵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x兵已缴清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黎x兵减轻处罚。被告人黎x兵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x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黎x兵贪污的赃款及孳息合计62293.5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齐礼审判员 罗亨佑审判员 邓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绍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