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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丹凤朝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丹凤朝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04-1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丹凤朝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柯向前。委托代理人:代光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乐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丹凤朝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