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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184号申请人周某甲,居民。被执行人周某乙,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4)岚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2674.74元,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某乙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岚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巩 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希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