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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石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