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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福贤与江门市大来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贤,江门市大来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00号原告李福贤。被告江门市大来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然赞。原告李福贤诉被告江门市大来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福贤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6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李福贤负担。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