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单正好与魏阳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正好,魏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单正好,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阳阳,男,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阳阳在中行定远支行的两个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边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