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保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韩爱元与李晓博、郭鑫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爱元,李晓博,郭鑫,东营市睿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保字第447-1号申请人韩爱元。被申请人李晓博。被申请人郭鑫。被申请人东营市睿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博,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临兰保字第4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李晓博、郭鑫、东营市睿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晓博、郭鑫、东营市睿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