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商初字第0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与亓建臣、韩秀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亓建臣,韩秀芹,马汉雪,邢清泉,祁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184-2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负责人袁龙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盛腾跃,该支行职工。被告亓建臣。被告韩秀芹。被告马汉雪。被告邢清泉。被告祁虎。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诉被告亓建臣、韩秀芹、马汉雪、邢清泉、祁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77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