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行审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武斌、陈叶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宁行审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广路12号。法定代表人章某,局长。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计生征字(2014)第4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宁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培春审 判 员 秦 沓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