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姜某某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赵静,姜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867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开原市开原大街。被执行人:赵静,女。被执行人:姜卫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某、姜某某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但因被执行人赵某、姜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某、姜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由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终结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