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成法与李明忠、王资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法,李明忠,王资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92号原告王成法。被告李明忠。被告王资银。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成法与被告李明忠、王资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王成法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