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索素君与路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德生,索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德生,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素君,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上诉人路德生因与被上诉人索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45-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县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而引起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路德生的住所地在安阳市文峰区,故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路德生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县,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原审裁定驳回路德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邢 燕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