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薛维平与靳成仓、吕胜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维平,靳成仓,吕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80号原告:薛维平,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干部,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靳成仓,男,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吕胜勇,男,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万佛湖镇供电所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维平与被告靳成仓、吕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维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薛维平负担。审判员 陶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树光 来源:百度“”